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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 仰 创 意 的 力 量 MINDCI BRAND 30 备注:内容仅供参考,准确信息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为准。 【1914 组】石、混凝土、大理石雕塑品 【1915 组】棺椁墓碑 【注释】第十九类主要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。本类尤其包 括:——建筑用半成品木材,例如:横梁、板、护板;——木制 饰面薄板;——建筑用玻璃,例如:玻璃砖瓦,建筑用隔热玻璃, 安全玻璃;——路标用玻璃颗粒;——花岗石,大理石,沙 砾;——赤土(建筑材料);——装有光伏电池的非金属屋顶 板;——非金属墓碑和非金属墓;——石、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 像、半身像和艺术品;——混凝土制信箱;——土工布;——涂 层(建筑材料);——非金属脚手架;——非金属制可移动的建 筑物或建筑结构,例如:水族池,鸟舍,旗杆,门廊,游泳池。 本类尤其不包括:——水泥保护剂,水泥防水用制剂(第一 类);——防火制剂(第一类);——木材防腐剂(第二类);—— 建筑用脱模油(第四类);——金属信箱(第六类),非金属、非 砖石制信箱(第二十类);——像、半身像和艺术品:普通金属 制(第六类),贵金属制(第十四类),木、蜡、石膏或塑料制(第 二十类),瓷、陶瓷、陶土、赤陶或玻璃制(第二十一类);—— 某些非建筑用的非金属管,例如:管道(卫生设备部件)(第十 一类),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管(第十七类);——建筑防潮 材料(第十七类);——运载工具用窗玻璃(半成品)(第十一 类);——鸟笼(第十一类);——地席,亚麻油地毡及其他铺在 已建成地板上的材料(第二十七类);——未切锯或未加工的木 材(第三十一类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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